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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推着载满石砖的手推车沿坡道向地下车库送货时,不慎摔倒,被砖车碾轧致死。事发后,男子家属状告车库所有单位及管理单位,索赔巨额损失。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但作为车库产权人及管理者,理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据此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三原告6万元。
本市中年男子潘某平日经营沙石料业务。据潘某的家属称,2012年9月18日10时,某商业管理公司因建设地下车库变电室给潘某打电话,称欲购买沙子、水泥和红砖,并要求潘某向地下车库送150块砖。在地下车库坡道上,潘某摔倒,砖车从身上轧过后受伤昏迷,送医后不治身亡。潘某去世后,其家属提出,翻车伤亡事故是由于地下车库管理者某商管公司和所有者某投资公司疏于管理、防范措施不力,应对此承担责任。为此,潘某的母亲和妻儿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其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计69万余元。
针对该诉求,被告某商管公司辩称,其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和责任。死者当时走的通道明确标明是汽车通道,死者应该明知且能够看清标识,这个通道不是送货的通道。死者从推车入通道到摔倒、被车轧过只有短短数秒,管理人根本来不及制止。被告某投资公司也提出,其公司与死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也没有业务往来,是死者本人的重大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与二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潘某手推载满石砖的推车以反向推车的方式自涉诉车库地上出口沿车库坡道向地下行进。途中,潘某摔倒后被推车夹带到车库底部。法院认为,车库入口处墙壁上固定了行人及非机动车禁行警示牌,二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的安全警示义务。本案中,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满载砖车重量极大,选择由机动车进出的坡道反向推着砖车自上而下前行,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死者是应当能预见到的,所以这次事件中死者的主观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三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二被告作为车库的产权人及管理者,理应对为其运送建筑材料中因故身亡的潘某家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故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三原告6万元的经济帮助款。(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郭宏敏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