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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骗取他人11辆汽车,然后转卖、抵押。日前,经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赵某系天津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经营。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赵某先后向钱某等6名被害人谎称,欲采取以租代购的形式购买他们所有的机动车,并与他们签订了车辆以租代购协议,然后诱骗他们将机动车过户到他自己所在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此后,赵某将骗取的11辆机动车非法转卖或抵押他人,并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至今大部分机动车仍下落不明。同时,赵某还以合作投资购买机动车、为他人购买机动车、购买年货需要资金、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或资金周转等名义与孙某等5名被害人签订合同或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经审查,被告人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余万元。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通过查阅案卷、讯问赵某发现,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几乎全盘否认,并辩解其一直都在合法经营,没有骗过被害人一辆车、一分钱,只是因为自己被公安机关抓获,才造成被害人钱款、财物无法偿还、追回的局面。针对被告人赵某的辩解,承办人在补充侦查期间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提供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车辆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并在审查起诉期间亲自对被害人进行了陈述复核。在补充查证的基础上,承办人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向法院提起公诉。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尹巍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