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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孩子逛街可要小心了,香港居民王小姐带着4岁的女儿逛洁具店,结果孩子不小心撞坏了一个马桶,被索赔14480元,王小姐觉得只值几百元,双方最后闹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审判决王小姐赔偿2500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该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
确认原告损失2500元
福田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4月7日下午,王小姐与家人一起到李先生经营的洁具店观看洁具商品,因王小姐未注意对小孩看管,结果她4岁的女儿不小心将挂在店内展厅店内一个挂厕弄倒,导致该挂厕损坏。挂厕的原售价标注是14480元,特价3600元。店长还想继续做王小姐的生意,所以要求其赔偿2500元就行。而王小姐认为不值那么多钱,且认为是因为店内地滑才导致孩子滑倒撞到挂厕的,责任在店方。双方因未能达成一致,采取报警处理,但警方也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店主李先生只好将王小姐及其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原价14480元赔偿。
一审时,李先生提供了进货公司提供的证明,证实该挂厕不含运费的进货价为3835元。而王小姐则不承认该证明是真实、合法的,且提出李先生无法提供进口的合法渠道,而其又主张是进口马桶,那么该马桶的合法性就不具有,既然如此,李先生无权对非法财产主张权利。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小姐未尽对小孩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挂厕的损失,她称店内地滑的说法没有证据不予采纳。而根据事发当天挂厕的促销价格和店长提出赔偿的价格,法院酌情确认原告的损失为2500元,对原告过高的诉求不予支持,该院判决王小姐赔偿2500元。
二审:
店家认为至少应赔3600元
李先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李先生认为,事发时店长提出的2500元赔偿价格是基于还要与王小姐继续做生意的前提下,属于为了和解目的做出的妥协,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他认为,当日挂厕的促销价是3600元,已经远低于成本价,更低于原价,王小姐最低也应赔偿3600元而不是2500元。
王小姐也提出上诉,但昨日开庭时她却未按时出现在法庭,根据规定法庭按她撤诉处理,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鲍文娟、王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