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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部署会昨日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施行。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本市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旧楼区有3种管理方式
《办法》指出,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
《办法》指出,本市实行街镇、社区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民警、业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小区管理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协调下列事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中出现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履职、换届和委员补选工作;物业服务费收缴、使用等问题;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的有关事宜;以及社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新建小区在居民入住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驻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居民入住后,由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就物业服务费收取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经催缴、协调仍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首席记者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