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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为邻居饲养的一条宠物犬吠叫着向自己跑来,一位大爷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发后,受伤大爷以犬主侵权为由向其索赔。日前,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犬主对犬只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原告受惊吓摔伤,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犬主赔偿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计3.5万余元。
市民苏大爷与田大娘同在本市南开区某小区居住。据苏大爷称,2012年6月26日中午,他外出行至一楼门附近时,田大娘的宠物犬突然狂吠着向他扑来,苏大爷惊慌之下摔倒,后脑着地,顿时四肢瘫软,全身动弹不得。苏大爷的家属闻讯赶到现场拨打120,急救车随后将其送至医院,经诊断,苏大爷病情为:颈脊髓损伤;颈椎管狭窄;高血压3级;冠心病;陈旧性脑梗;支气管扩张症。事发后,苏大爷提出,田大娘没有看管好自家宠物,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起诉要求田大娘赔偿其医疗费、护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计6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田大娘辩称,事发当日她出门遛狗,见苏大爷走路不稳,姿势怪异,此时小狗冲他叫了两声,苏大爷随后倒地。田大娘见状,上前将他扶起并拨打了110。事发时小狗与苏大爷没有身体接触,苏大爷曾患有脑梗塞,其摔倒是自身疾病所致,所以,不同意苏大爷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的犬只未办理相关饲养手续,且事发当日被告携犬外出未束缚犬链。2012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家属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承认原告系因受到其饲养犬只惊吓摔倒,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携犬外出,没有对犬只束缚犬链,未尽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原告受到惊吓后摔倒并产生损害后果,故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及赔偿数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定。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摔倒及损害结果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告犬只吠叫无关,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