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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看到飞机上的救生衣无人看管,外地男子雷某起了歪念,想拿回去游泳时用。没想到,他当时拿走挺顺利,可两天后从天津乘机返程时,被安检人员在行李中发现了这件救生衣。昨日,雷某因盗窃飞机上救生衣,被天津机场公安分局航站区派出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X光机查出救生衣影像
前日11时30分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航站楼出港大厅内,一名男性旅客在办理完乘机手续后,快步来到安检处,当他将随身行李放入X光机时,安检人员发现其行李内有疑似救生衣的影像,立即要求其打开行李进行人工查验。在行李中,一件黄色的尼龙制品格外显眼,安检人员确定这就是机上专用的救生衣,随后将情况通报机场公安分局航站区派出所。
民警到场后,将男子带回派出所。经审查,该男子姓雷,两天前从长沙乘机来天津洽谈业务。被查出的救生衣上印有“中国南方航空”字样和数字编号。经核对,确认该救生衣正是9月3日CZ3125次航班上丢失的救生衣。原来,9月3日16时许,南方航空的工作人员报警,称由长沙抵达天津的CZ3125次航班上一件救生衣被盗。民警随即展开布控,并通报安检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多留意。
雷某称,3日在CZ3125次航班上,见救生衣无人看管,便准备拿一件,日后游泳时用,在临下飞机时,趁空乘人员不注意偷偷拿了救生衣藏在了包里。
机上救生衣不能反复用
民警介绍,飞机上的救生衣只能在飞机发生意外时供旅客逃生时使用,并不能被反复使用。救生衣一旦使用过就无法再次使用了。所以,旅客即使将机上救生衣拿回家,也没有多大用处。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79条规定,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也规定,盗窃、破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民警特别提示旅客,飞机上的救生衣属于应急设备,顺手拿走一件,很可能就夺走了让别人活下来的机会。(记者韩爱青通讯员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