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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婆婆在保险业务员的游说下,为儿媳上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在交了三年保费后,二人以保险公司与业务员所述红利差距较大、自己上当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日前,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已在保单、回执等重要文件上签名,证明其已认可合同,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市民周某与齐某诉称,2010年9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古某向周某推荐保险,让她为自家没有正式工作的儿媳齐某上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当时古某称该保险每年投保2万元,十年期满后返本带息共计40万元。周某和齐某表示手头没有这么多钱,古某表示可以借给她们2万元,先把当年保险费交上,为此二人对古某所述深信不疑。当月,古某在既没让周某二人看合同条款,也没有告知合同条款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便让二人在保险合同、回执及借款条上签了字。2011年9月、2012年9月,周某又分两次将名下存款共计4万元划到保险公司账户。后二原告持保单找到保险公司询问红利的情况,但保险公司所述红利与业务员古某所述红利差距很大,而且若中途退保将损失近半保费。周某与齐某为此起诉要求撤销二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退还保费6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二原告所说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周某,被保险人是齐某,“交费期”是10年,已经交了三期保费,共计6万元。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正常履行,不存在无效或撤销的情节。所以,不同意二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周某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天津市个人销售寿险产品服务确认书、个人保险投保单、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上都签了名,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是认可的。二原告所述受到古某欺骗才签订保险合同,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二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诉求,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