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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12年8月22日,渤海早报刊登《擒贼保安员被追认烈士》,报道保安员王新强在一次反扒行动中遭嫌疑人持刀反抗,英勇搏斗过程中负伤牺牲,后被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并被追认为烈士。9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杀害王新强的罪犯许占胜,以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许占胜,男,44岁,河北省人。2006年3月17日12时许,许占胜携带自制的双管手枪及锤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至本市东丽区某商场一楼金店,头戴摩托车头盔持枪闯入金店,鸣枪威胁工作人员,后用锤子将店内玻璃柜台砸碎,劫得24K黄金手链8条(共计492.07克,总计价值81683.62元)。作案后,许占胜将手链变卖,获赃款6万余元均被挥霍。
2012年5月17日17时许,许占胜伙同其妻刘某某(另案处理),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至本市和平区绵阳道与紫阳路交口处。刘某某负责掩护,许占胜窃得一被害人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前车筐内的挎包(内有现金1710元、充电器一个,总计价值1720元)。二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和平分局巡控民警及保安员王新强发现并追捕,许占胜逃至绵阳道市场附近时,被王新强抓住。为摆脱抓捕,许占胜掏出携带的弹簧刀朝王新强胸、腹、臂等处猛捅数刀后逃离现场,王新强被刺破心脏、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5月18日,许占胜被抓获归案。
击水律师事务所史锦岭律师分析认为,许占胜2006年3月17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抢劫犯罪。2012年5月17日,许占胜盗窃挎包财物,属于盗窃行为,但在保安员将其抓住后,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最终造成保安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转化型抢劫,依据《刑法》,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包括: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因此,本案罪犯许占胜存在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持枪抢劫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其死刑,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