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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花甲老翁酒后骑着二轮摩托车,驮带老伴上公路行驶,结果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当场死亡。事发后,老翁家属就赔偿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出租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闹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肇事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死者酒后无证驾驶,负有过错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司机承担30%次要责任,出租汽车公司连带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担责。
2012年9月14日14时22分,出租车司机邱某驾驶出租汽车沿红桥区教军场大街通过绿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路交口加油站附近时遇花甲老翁杜某酒后驾驶无证无牌照燃油二轮摩托车驮带老伴江某沿红旗路由南向北闯红色交通信号灯进入路口,随后两车相撞,造成杜某当场死亡、江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次要责任,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尸检报告载明:杜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送到医院时已死亡。事发后,死者杜某的儿子及老伴将肇事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所属公司、为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车司机邱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共计32万余元;保险公司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表示尊重法庭裁量,并证明肇事出租车系被告邱某个人出资购买,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只是登记挂靠在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被告保险股份公司则表示,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进行赔偿。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杜某所驾车辆系燃油二轮摩托车,燃油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杜某驾驶燃油二轮摩托车与邱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另外杜某属于酒后驾驶,且违法闯红灯撞到邱某所驾车辆的右侧后部,其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过错程度较大,综合考虑本次事故经过,认定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30%。因邱某所驾机动车系以挂靠的形式登记在被告出租汽车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应与被告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死亡赔偿金9万元;被告邱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5万余元,被告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