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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顾客在超市购物期间,悬挂在房顶上的广告牌突然坠落,砸中顾客头部,致其当场晕倒。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应负过错责任,一审判决超市方赔偿受伤顾客医疗费、误工费等5.5万余元。
2012年8月31日下午,市民吕某到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据吕某称,当她走到超市二楼时,悬挂在房顶上的、由钢板制成的一广告牌突然掉落,砸到了她的头上,致其头部、颈部、鼻梁等多处重伤,头顶部水肿、积液,当场不省人事,随后呕吐不止。事故发生两个多小时后,吕某被超市员工送至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住院治疗。经诊断,吕某伤情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头部外伤;3.颈部外伤;4.寰枢椎半脱位;且伴有头疼、半身麻木等。吕某称,事故发生后,超市方曾派工作人员送去治疗费3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吕某多次找到该家超市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此,将超市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3万余元。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超市方在法庭上辩称,砸伤原告的广告牌是塑料的,并非钢板,伤情并不像原告讲的那么严重。事发后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说好一次性解决,不想原告后来又“无理取闹”。而且原告诊治的胃炎、心肌炎等并不是因砸伤造成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作为经营超市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关于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因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超市在经营中未确保其设施的安全,导致原告受伤,存在主观过错,原告在事故中无过错,故被告超市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超市提出的原告病情与砸伤没有因果关系的主张,因被告超市未能提供原告的初始CT等诊断依据,造成鉴定部门无法鉴定,责任应由被告超市承担。同时,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原告损失合计5.8万余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被告方还应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5万余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