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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某住宅小区采暖系统改装后,因地热公司未将废弃管道拆除,且将一户居民家中新的采暖管道与废弃管道连接在一起,留下重大隐患,导致废弃暖气管向外喷水,致业主家中财产受损。事发后,受损业主为赔偿问题,将地热公司及相关邻居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地热公司赔偿原告维修费及清洁费共计2.8万余元。
市民孙某是本市南开区某小区居民。2012年12月15日11时40分,孙某发现其房屋客厅右上角废弃的暖气管道突然向外喷水,随即通知了小区内的地热站及物业公司。当日12时左右,该地热站接报后派工作人员到孙某家中查看,发现孙某家中地板等物品已被水浸泡,随后又到其“邻居”某电路公司屋内,发现其室内也被水浸泡。于是,孙某及电路公司工作人员一同找到楼上住户王某。经查发现,孙某家中漏水是从王某家中废弃的暖气管道流到电路公司房屋内,之后通过电路公司室内废弃的暖气管道和过墙眼以及墙体,再流到孙某家中的。地热站工作人员随即在电路公司室内废弃暖气管道的上方加装了封堵。事发后,孙某提出,此次漏水导致其屋内的地板变形、沙发进水、家具漆皮脱落等物品损坏,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电路公司及地热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对此,被告王某辩称,泡水并不是因其造成的,此次事件与其无关。被告电路公司则称,水是从王某家中流出的,其公司也是受害者,不是实际侵权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地热公司表示,采暖设施自改造完毕至事发已超过两个采暖期,业主室内采暖设施应由其自行维护。所以,漏水事件与其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被告地热公司系为原告孙某、被告电路公司及被告王某所在房屋提供热力服务的单位。2010年被告地热公司将原采暖系统废弃,重新安装新的采暖系统,但是该公司在改造过程中没有将废弃的采暖管道拆除,也没有对未拆除的管道采取加堵措施,而是将被告王某家中新的采暖管道,通过一个阀门与废弃的管道连接在了一起,留下了重大隐患。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漏水系发生在供暖期间,经现场勘查及当事人确认,水是通过新的采暖系统流到没有加堵的废弃管道内,而后流到原告家中的,故涉诉漏水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地热公司的上述做法。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地热公司承担,损失数额以鉴定报告为准。另外,综合分析漏水原因,只有阀门在开启状态下,水才会流到废弃管道内,至于该阀门是谁安装的,被告王某与被告地热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但从现场照片及二被告陈述加以分析,应认定该阀门系在改造采暖系统时安装的,但地热公司安装后并未向王某说明阀门作用及开启后果。因此,被告王某对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