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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禁止自带酒水” ……一直以来,备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屡被投诉,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难题。而在日前出台的新《消法》中,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无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个别不良商家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霸王条款”存五方面问题
“目前,霸王条款在消费领域、服务领域比较常见,比如餐饮、美容美发、旅游等行业,而像‘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谢绝自带酒水’、‘出现(单男或单女)自然间需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等等,都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天津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所谓“霸王条款”,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主要存在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五方面问题。
新《消法》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协解读:“霸王条款”被戴“紧箍咒”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同时,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记者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