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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购房负担,从今天起,本市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担保费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
据了解,根据《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房市[2010]331号)和天津市物价局下发的津价房地[2002]287号的规定,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收取担保服务费。此次下调担保费主要是指,从今天(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起,对于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费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5%;对于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配偶为被拆迁人)以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购房资格),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公积金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费50%补贴外,剩余50%担保费由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给予补贴。 (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吴梅 刘叔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