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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车辆所有人到实际驾驶人,一辆汽车居然被过了“五道手”,涉及六个人。最终,实际驾驶人无证驾车,致一死一伤,上述六人连同保险公司共七个被告被推上被告席。诸被告当中,究竟谁该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呢?
市民齐某有一辆SUV轿车,去年冬天他准备出国,好友刘某得知后想借车,齐某欣然同意。没过多久,刘某驾车出了事故,交给朋友王某去维修。车辆维修期间,王某的朋友张某提出朋友陈某想借车,王某便将车钥匙交给张某,张某随后转交给陈某、李某。李某并没有取得驾驶证。今年1月,李某驾驶该车在塘沽主干道上行驶途中撞上行人,致一死一伤,后驾车逃逸。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日前,死者父母和伤者依法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齐某、刘某、王某、张某、陈某、李某以及车辆投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向他人出借车辆时,对出借人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陈某将借来的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李某驾驶,三名被告均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李某60%,陈某20%,王某、张某各10%,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刘某将受损车辆交给王某维修,上述二人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6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7万余元,剩余部分由李某、陈某、王某、张某按照各自责任比例赔偿。
律师分析
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指出,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遵循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所谓无过错原则,是指负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要首先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依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过错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上述原则,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赔偿的部分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是一起驾驶借用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因此最终的赔偿责任就不再由驾驶人李某一人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在借用车辆过程中,如果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