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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被告人梁军(化名)去年夏天与妻子离婚,后一直耿耿于怀,竟携利器尾随前妻,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日前,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军有期徒刑3年。
去年秋季一晚,梁军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斧头、菜刀、水果刀及汽油等工具,尾随前妻至某小区。进门后,用斧头砍伤前妻头部,后追赶至卧室内,持斧头、菜刀等继续砍击前妻头部及身体。经鉴定,被害人头部软组织创口、颅骨骨折、余处体表软组织创口和失血性休克早期症状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右手拇指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梁军犯有故意伤害罪。前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一直扬言要杀死她,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鉴定、交通、营养等费用共6万余元。梁军辩称,是为了吓唬前妻,意图复婚,没想杀死她,同意前妻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梁军事先预谋,准备工具,持利器连续砍击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人上楼阻止,不能认定被告人系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主观上已经自动停止继续犯罪的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也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一审判处梁军有期徒刑3年,准其一次性给付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余元。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杨雪分析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是剥夺他人生命权,故意伤害罪是剥夺他人健康权。本案被告人携带凶器行凶,被害人伤情主要在头部,头部是要害部位,被告人主观目的是要杀人,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