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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配货员无证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在“禁行区”送快递,撞伤骑自行车的七旬老汉。伤者和司机都觉得雇员职务行为应由雇主担责赔偿,然而该司机先后被派遣到两家快递物流企业,事发时谁是用工单位成争议焦点。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去年4月,王某驾驶二轮车送快递,在红桥区光荣道上欲超越同向行驶的自行车,车后货物与对方接触,骑车的七旬老人赵某摔倒骨折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司法鉴定王某车辆为二轮摩托车,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禁行区域道路内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赵某和家属向王某及其单位索赔,却发现王某先后被北京某科技公司派遣到某快递公司和某物流公司,赵某只好将他们全部告上法庭。
被告王某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辩称事发时为某快递公司工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王某已于事发前一周被该快递公司退回,后派遣到另一家物流公司。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事发时王某不在该公司工作。被告某物流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调取交通事故卷宗,根据劳动合同和询问笔录等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发时被告王某的用工单位是快递公司,还是物流公司。某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可被退回,且在退回用人单位时也没有通知王某,仅凭退回函,法院不能认定事发时王某用工单位已变为另一家物流公司。该科技公司仅负责招聘配货员并发放工资,对配送员无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快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配货员附有管理责任,有义务保障所驾驶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符合安全要求,对王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驾驶车辆虽是个人所有,但原被告均认可配送货物交通工具由配货员自行准备,该车辆实际为单位使用且单位受益,用工单位应对王某驾驶车辆性质、保险等情况有核实检查义务,承担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后果。经核实,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存车费、拖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一审判决由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