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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老王买了新房子却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多方打听才知道卖房人只是承租人,而该套房子竟然是公产房。日前,河西法院经审理判决老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3年2月,老王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老王和房主小李在中介公司签了购房合同。老王当场付给小李两万元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一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小李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需向老王支付违约金两万元。合同约定的时间过去一个月后,小李仍未与老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老王多次联系小李要办过户手续,都被小李以各种理由推脱了。后来,经过多方打听,老王才得知自己买的房子是公产房,而小李只是承租人,无权买卖房屋。随后,老王找到小李索要赔偿,谁知小李不仅不赔偿违约金,还拒绝返还两万元定金。于是,老王将小李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李返还买房定金并给付违约金两万元,中介退还中介费一万元。
法庭上,小李辩称,定金一直在中介那里,他没有收到。小李称签订购房合同后自己就常去房管站询问房本之事,但是房管站迟迟不给办理,因此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不在自己。小李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不同意赔偿违约金。
中介公司辩称,小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拿出房本原件,只是交纳了房本押金一万元。小李承诺在合同约定前将房本交到公司办理过户,但是小李至今没有拿来房本。中介公司同意退还中介费。
河西法院经查,老王和小李交易的房屋是河西房管站经营管理的公产房屋,承租人是小李。根据公产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中介机构没有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签订的任何公产房屋的置换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和小李对房屋的置换未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且未经产权单位第三人房管站的允许,因此双方不能对诉争房进行买卖,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老王要求返还买房定金和退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老王和小李签订的房屋置换合同违反了法律及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老王要求小李给付违约金两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河西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将定金两万元返还给老王,中介公司将中介费一万元返还老王。(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