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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本市即将出台《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昨天,“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25日前参与意见的反馈,方式可发送电子邮件至fazhishi2@163.com或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法规处(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18号)。
道路上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
《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发展与建设应当坚持超前建设、协调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并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位置。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条例》明确了损坏道路设施的禁止行为包括:在道路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两吨以上的机动车擅自在里巷道路和楼间甬道中通过;机动车和兽力车擅自在人行道上通行和停放;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特别明确了设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不得超三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的占路费累进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