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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有多次前科的男子,酒后无故砸碎商店玻璃。近日,经河东区检察院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律师分析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都是损毁他人财物,区别在于当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公共秩序时,便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宋某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多次判刑。日前,其酒后在河东区卫国道附近徘徊,无故将一商店的玻璃砸碎。经群众报警,宋某被抓获。经鉴定,被损坏玻璃价格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击水律师事务所李雨蒙律师分析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立法上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竞合关系。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都是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都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只是当某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了公共秩序时,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具体到本案中,宋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宋某酒后在河东区卫国道附近徘徊时,无故将商店玻璃砸碎,他的行为事实上引起了不特定公众的安全感缺失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宋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求。同时,宋某选择的犯罪对象不是特定的、明确的,而是随意选择犯罪对象,故构成寻衅滋事罪。(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张路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