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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任先生昨日拨打本报“包打听办实事”栏目热线,反映经中介买房,卖家承诺赠送一台热水器俩空调,但交接后却发现热水器被卸走,空调还有一个是坏的,着实令人堵心。
任先生介绍,今年8月经链家地产天华里店介绍,购买了一套坐落安华里的房屋,面积74.34平方米,价格为113.7万元。“签合同时谈好了,卖家赠送卧室、客厅的空调各一台,还有一台热水器,但签了合同交了钱,10月份交接的时候,发现热水器已经被原房主拆走,卧室的空调还是坏的,房主说热水器已经卖了。”
任先生告诉渤海早报记者,谈价时,空调和热水器是含在房款里面的,因此才多出7000元的零头。目前,房子已经落户到任先生的名下,且装修完毕,但由于空调和热水器等问题没有协调好,一直也没入住,要求卖家赔偿2500元的违约金。记者在任先生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上看到,买卖双方约定“甲方(卖家)赠送热水器和客厅空调等家电家具”。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分析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卖家在热水器的问题上,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卖家赠送的除客厅空调外是否还包括卧室空调,合同中约定并不明确,需要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中介方陪同,如果中介方能够证明签订协议过程中,卖家约定将房屋中一应电器及家具都赠送给买家,则卖家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作为居间人的中介方的责任造成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不明,则中介方应承担一定责任,即扣减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