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条例草案确定科学绿化建设原则
建立城乡一体大绿化格局
记者从昨天下午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为加快绿化进程,提高绿化成果保护力度,本市制定《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面向全市公布并征求意见建议。这是一部适用于全市城乡的绿化条例,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大绿化格局。
条例草案分为五章、用六十个条款。与原《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相比,其适用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大到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兼顾城市和乡村两个方面,并且突出了规划的引领作用。条例草案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
条例草案确定了科学的绿化建设原则,规定本市的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扩大绿地总量、调整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盐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规范重点地区绿化要求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了重点地区的绿化要求,规定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宽度不小于5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宽度为500米。
绿道与郊野公园是近年来本市实施的重点绿化建设。条例草案规定,本市依托水系、道路、公园绿地、防护林带等自然资源和线性廊道,统筹规划和建设纵横贯通的绿道网络,坚持自然生态、简约多样,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同时明确,郊野公园建设应当遵循大绿、生态、自然、野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林木,保护原有生态系统,林木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5%,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严格控制在郊野公园内建设游艺娱乐设施和餐饮住宿设施。
突出大绿、生态、可持续主线
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突出“大绿、生态、可持续”主线,强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立法宗旨,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条例草案强调“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在规划方面,明确“我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对于七里海、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盘山、北大港、官港、大黄堡、团泊、宝坻青龙湾等自然保护区,强调“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其特有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和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区,明确要“划定市和区、县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等。
细化损害绿化行为罚则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大树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绿化建设责任、养护管理责任和要求,并且完善了法律责任,细化了罚则。
在绿化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公路等绿地、绿道、郊野公园、村庄绿化等工作的组织建设单位。在养护管理方面,条例草案区分不同的绿地性质、产权关系,分类别规定了养护管理责任。例如,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等。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以及损害绿化或绿化设施的行为,均细化了罚则。
条例草案还突出了对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严格保护。规定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其他树龄在20年以上或者胸径30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应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记者高羽实习生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