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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外环线内将禁止设置煤炭堆场,全市72个煤炭堆场将逐步整合、压缩为16个。
本市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设置,并符合环保要求。本市计划将全市72个堆场逐步整合、压缩为16个,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郊区县各设置规划1-2个,集中储存经营性煤炭,在乡镇建设民用煤二级配送网点,满足不同区域用煤需求;严管控制用煤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标排放。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得超标排放;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等。同时加强用煤单位储煤场地管理,减轻扬尘污染。其中,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年综合耗能5000吨煤炭以上的用煤单位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渤海早报记者马根谷菲通讯员张凯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