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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50多岁的市民刘女士腰背疼痛,之后病情加重,一入院就被下发病危通知,20天后,刘女士在医院病逝,死因中的第一项为椎管硬膜外脓肿。家属认为,医院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办法,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刘女士死亡。医院称,已采取治疗,死亡是其本身病情所致,照顾家属情绪,最多赔偿一万元。
刘女士的家属找到了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成为其代理律师。卢律师分析,按一般方式,认定医疗事故,要经过医疗委员会调解,鉴定周期也很长。如果不强调该事件为医疗事故,只考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可直接起诉。
起诉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律师所写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结果认为,刘女士入院即下病危,医方应该立即进行相关检查,积极治疗,抢救患者生命,但直到5天后才进行检查,10天后仍未确诊硬膜外脓肿。况且,这种病在医学上并不罕见,涉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刘女士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5%。最终,刘女士之夫获得17万余元赔偿金,远远高于按医疗事故索赔的赔偿预算数额5万元。
律师点评
卢彦民律师认为,本案亮点有四,一、维权方式: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未选择医疗委员调解;二、按照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三、要求医院按精神损失费6万元的标准赔付25%的比例,最终获得170577.78元。四、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用900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