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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近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在梳理近一年来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基础上,经过总结起草、内部讨论、领导修改、提交检委会审议等步骤,制定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细则》。
据悉,该细则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内容、范围、具体实施部门、保密措施、查询和解除条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的制作、审批制度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该院未检科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体现了刑事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为该院未检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将进一步推动该院未检工作整体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