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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对于某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日前,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这一“刑事和解”模式,对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原系一名大学毕业生,刚刚踏入社会,仅因一点小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将其殴打致轻伤。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了解案情后,耐心做双方的矛盾化解工作,适时搭建和解平台,为双方握手言和提供便利条件,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其后,该院公诉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向检委会提出对张某不予起诉的建议,终获通过。据悉,张某在得知处理结果后,感激万分,还为检察官送去了写有“一心为民,廉洁奉公”字样的锦旗。
据介绍,该院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检察工作思路,新法颁布以来,秉承宽严相济的人文检察理念,采用“刑事和解+量刑建议”与“刑事和解+不起诉决定”的工作模式,积极修复轻微刑事案件受损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作者:高文东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