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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市最新修订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正式发布。作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教科书”,其新修订了新建商品住宅监管内容,增加预定监管,公示材料补充《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修订经纪机构监管内容,增加经纪人员、房屋信息监管;增加监管措施,补充监管手段,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规范》要求,对新建商品住宅开展日常监管,各监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全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现场至少巡查一遍。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开始纳入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管、专项调查等。
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销控表》,即全部准售房源的在售房屋信息,包括:单套房屋的单元号、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上限、销售状态、房屋用途等。《销控表》应当以幢为单位,整幢房屋售罄后,可不再公示该幢房屋的《销控表》,否则一律予以公示。《销控表》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销售状态应当与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www.tjfdc.com.cn)内容一致。房屋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单价上限调整的,应当重新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在2日内将调整后的销售单价上限重新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才能销售房屋,不能无证售房或变相无证售房。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采取内部认购、预定、优先选房、排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等手段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进行非法售房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证售房。
开发企业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通网签功能后,10日内,应当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捂盘惜售。
开发企业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通网签功能后,超过10日。未开盘对外销售的行为,以及购房人预定时,开发企业不订立商品房预定协议的行为都视为捂盘惜售。
地产中介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按照新版《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数量、执业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房屋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都将列入日常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等。
日常监管中,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全部材料,其中就包括明确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1)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2)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3)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4)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5)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
房企重大违规暂停办理销售许可证
新修订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提出,市场监管中发现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责令当场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等监管措施。
各监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全部经纪机构至少巡查一遍,对每个机构经营场所公示材料、经纪人员情况、房屋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表,并将相关材料订卷存档。
在市场监管中,开发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后拒不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监管部门上报市局批准后,关闭网签功能,同时暂停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审批业务,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开发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法情节恶劣的,监管部门上报批准后,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开曝光。监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涉嫌无证售房、代理机构涉嫌未备案售房、代理无证房等违法行为的,将相关情况和证据移送执法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