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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13年6月,一辆小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城区的道路上发生碰撞,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受伤不轻。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女司机负主要责任,骑电动自行车男子负次要责任。由于事故造成男子腿骨骨折,膝盖损伤并退变,治疗了近一个月,被定为十级伤残,右腿就此瘸掉。因为受伤,他前后花了医疗费4万多元,而女司机只付了一千多,其余费用都是男子自己垫上的。
男子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做他的代理人。经查,事故中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律师建议男子将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以便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男子是农业户口,不能按天津市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同时提出异议称,男子在取出内固定前就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认为不合理。对此,任波律师一方面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委托人可以按天津市城市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另一方面任波律师强调,本案伤残等级鉴定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鉴定过程公正客观。
本案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经调解,原告获赔12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受伤男子虽是农业户口,却在城区居住超过一年以上,证据表明,其经常居住地可视为城区,而且他的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城市。以上两条满足规定,因此受伤男子可按天津市城市居民的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