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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三种岗位
曾引起社会热议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终获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同时对“三性”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使用人单位再不能打“擦边球”。
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考虑到“辅助性”的定义仍嫌含糊,《暂行规定》又通过两项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一,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其二,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10%的比例如何测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同工同酬,同工同保
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暂行规定》明确,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下一步,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