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去年国庆节期间,年过六旬的张女士一早来到超市购物。在大门口处,两名员工推运一列购物车经过,几辆购物车脱离控制,张女士躲避着向后退,不慎摔倒。后经诊治,张女士为腰部外伤、腰2椎体骨折,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女士遂将超市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营养、护理、交通、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8万元。日前法院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6万元,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其中70%,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2万元。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被告处等待购物时发生事故,受到损害,该地点系到被告处购物的必经之地,被告作为管理人应对该部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处工作人员在推运购物车时出现购物车脱离控制情况,导致原告因躲闪而后退摔倒,两个行为之间存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被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并无证据证明与购物车发生接触,故应认定原告对其所受损害亦有过失。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其中70%,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2万元。
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分析指出,依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