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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五旬男子谈起“忘年恋”,对“小女友”呵护备至,不仅同居期间的衣食住行全都揽下,甚至还给对方亲戚贴补家用。后二人没结成婚,男子将“小女友”告上法庭,索要两年来在她身上花费的10万余元。“小女友”表示这是男方给她的彩礼,不需返还。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应将属“非赠与”部分的费用和首饰返还。
原告梁某年过五旬,丧偶多年,后与小他20岁的外地女子蒋某相恋并同居。蒋某没工作,生活开销由梁某一人承担。梁某诉称,谈恋爱的两年时间里,除去自己主动花的,蒋某还先后以买衣物、首饰、化妆品及哥哥结婚需要彩礼、妹妹生病要住院为由,向他索要钱财,共计10万余元。他起诉蒋某,要求其返还这些钱。庭审中,蒋某辩称,梁某曾提起要和她结婚,这10万余元就当是彩礼,因此这些钱属梁某自愿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化妆品、衣物等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双方形成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形成后,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因法定情形,赠与方不得任意撤销赠与。而被告向原告索要的被告哥哥彩礼钱、妹妹治病钱共3万余元,其性质并非赠与,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价值5000元的首饰,因较为贵重、价值较高,被告亦应返还。
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分析指出,彩礼可以定义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依据收受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女方获得的彩礼”和“女方亲属获得的彩礼”两类;依据财产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贵重物品式的彩礼”和“金钱式的彩礼”两类。
张向龙指出,并不是同居了就要不回彩礼,因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能要回来彩礼的几种情况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适用后两项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