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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了鼓励市民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2%~4%、1%~2%给予奖励,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于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数额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视具体情况另定。
根据该办法,举报人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后,将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举报奖励评定机构,计划财务处为举报奖励奖金的筹措和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举报投诉奖励的告知、受理、初次评定、上报和发放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主管部门受理的跨区县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举报奖励责任部门。
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奖励还将遵循四个原则,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申请领取奖励,也将给予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将酌情给予奖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为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为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根据举报案件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为:一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奖励;二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按300元奖励;三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按100元奖励。如果案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则将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