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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直以来,“禁止自带酒水”等规定已成为餐饮娱乐业“潜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最低消费”仍在本市不少餐厅、酒店“大行其道”;而部分餐饮企业虽然取消了“禁止自带酒水”规定,但却增设了“开瓶费”、“酒水服务费”等收费明目,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额外费用,令消费者叫苦不迭。
昨日,记者先后走访了南开区、和平区的多家餐饮机构,发现不少自助餐场所及星级酒店内设的餐饮场所均拒绝自带酒水。无论是高档的酒楼还是普通的餐馆,客人自带酒水均需收取额外的开瓶费或服务费。此外,大部分餐饮企业都表示包房包间设最低消费,即使有的酒楼不设最低消费,但要额外征收10%至15%不等的服务费。南开区长江道附近的一家餐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店内的包房包间均设最低消费,消费不得低于500元,而如果客人自带酒水,每瓶酒额外需收50元开瓶费。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部分餐饮企业虽然取消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但提供的服务却是因人而异,暗中设置“门槛”。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就餐的市民王女士近日发现一个现象,“正常消费,酒店一般都会打折,然而如果你自己带酒水,不但折扣没有了,甚至连发票都不给开,更别说参加团购了。”除了餐饮企业,记者了解到,本市绝大多数娱乐场所“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更为普遍,“前不久我和朋友们去和平路附近的一家KTV唱歌,买了点小吃和红茶饮料准备带进包厢,结果被服务员尽数收走。说顾客只能去他们店内的超市购买,可那里的一瓶啤酒、饮料价格是外面的数倍,实在是不值得?”市民杜先生无奈地表示。
业内人士表示,最高法规定出台意味着消费者到酒店消费时,有权拒绝酒店单方设置的“禁止自带酒水”违法规定。工商部门也应当禁止酒店作出该违法规定,对“禁止自带酒水”的酒店予以处罚。(记者马根实习生解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