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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患精神病的肇事男子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并获法院支持。
老刘是河北省人,在天津打工多年,平时性格孤僻,不爱与人交流。2013年8月一天傍晚,老刘在本市河西区某工地工作时因“铲灰”问题与工友张某发生矛盾,后老刘持铁锨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左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老刘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能力。河西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刘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向该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
检察官表示,强制医疗案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一种新类型诉讼案件。2013年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河西区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实施了对案件当事人告知,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了会见,依法对其精神状态、犯罪行为以及暂时性约束措施是否得当进行了实地调查,确保了审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据悉,河西区检察院多措并举,通过加强对强制医疗案件的执行监督,推动对此类案件的依法规范办理,既有效保护了社会免受精神病人的侵害,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也充分保障了涉案精神病人的权益,使得精神病人能够得到妥善治疗。
法律链接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张莹元绍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