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为讨债,纠集他人强行将债务人拘禁,逼迫其还钱。日前,本市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及其同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分别对二人判处缓刑。
2012年6月13日9时,本市个体工商户孙某为追讨欠款,纠集无业男子莫某以及张某(另案处理)在西青区一饭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霍某带走,后来到南开区宝泽道附近一厂房内。其间,孙某逼霍某还钱,霍某迫于无奈将其浦发银行账户内的39万元转账至孙某账户内。同日13时,孙某、莫某将霍某“释放”。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先后将孙某、莫某抓获。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莫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