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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明知雇工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施工指挥人员仍指挥该雇工进行电焊作业,以致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近百万元。事发后,该指挥人员及雇工被西青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刑罚。
本市男子张某及河南省男子冯某分别是本市一家玻璃钢板公司在一家建筑材料公司建造罩棚工程现场施工的指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2012年9月30日10时,在上述建筑材料公司原料仓库内建造罩棚时,张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要求没有电焊操作证的冯某进行电焊作业,终引燃作业现场的外墙保温板及防水材料、无纺布等物,造成火灾,致仓库内岩棉、玻璃棉及部分设备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为95万余元。事发后,民事赔偿已解决完毕。
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