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合同里没涉及的购物点,买了东西如果出现问题能退吗?昨天,本报“消费直通车——今晚3·15热线”接到多个读者的咨询电话,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购物时遇到问题怎么办。
市民林先生去年年底参加了一个出境游旅游团,并被导游带到了一家钟表店。据他称,这家钟表店根本没有在事先签订的旅游合同的购物清单里,是导游临时增加的购物场所。在售货员的热情推销下,林先生和爱人购买了两块手表。当天回到酒店后林先生就发现其中一块手表的产地并非当时售货员所承诺的,当时他就找到导游希望退换手表。可是导游却告知林先生不能为此耽误行程,只能回津后再行解决。结果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
天津旅游质量监督所庞云凯认为,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违反以上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因此,像林先生这样,确实没有将此钟表店标明在合同里的,林先生可以依据《旅游法》对旅行社进行投诉。
据庞云凯称,新《旅游法》实施至今已近半年,由于新法对旅游购物加了紧箍咒,本市关于旅游购物方面的投诉在大大减少,但市民仍要对旅游购物环节提高警惕,如保留购物小票、影音或影像等相关证据,作为维权时的凭证。如果有购物需求,出游前一定要和旅行社协商,并签订附加购物协议。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购物场所,一旦消费者购物出现问题,旅行社应担负更多的责任。 (记者吴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