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即将实施,部分条款为网购消费维权提供依据。对于热衷网购的市民来说,无疑是个利好。为让读者直观理解“新消法”中此类规定,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晓东律师以案说法。
律师点评
一、网购平台有责任
徐先生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苹果手机专卖店买了苹果手机,到货后发现,主要零件被换,于是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上所留电话、邮件均无法联系。徐先生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对方核实后表示,网店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他们能做的就是关闭这家网店,徐先生所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提供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等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索赔。
潘晓东律师解读:网上购物与普通购物不同,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商家信誉、商品质量及商家联系方式。为此“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清楚定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及地址等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索赔。徐先生联系不到商家,可要求网购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现场购物有反悔权
元旦打折时,刘女士在某大型网站上看上一件羽绒服,觉得非常适合自己就买了。但到货后发现,颜色差别很大就联系卖家希望退货,但遭到拒绝。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潘晓东律师解读:消费者网购时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导致所看到的商品和最后买到的在颜色、大小等方面会有差别,而且有些商家会在网上隐瞒负面信息。为此,“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赋予消费者七天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平等。刘女士在七天内,如对羽绒服不满意,可要求退货无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