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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丈夫向朋友借了10万元购房款,到期后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经了解,婚房登记在妻子名下,朋友将夫妻二人一并告上法庭。由于夫妻之间约定债务归个人承担的“婚内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判令夫妻二人连带承担对于原告的还款责任。
市民刘某因购买结婚住房资金不足,向朋友郭某借款10万元,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3年4月底本息一并归还。到期后刘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经了解,房屋登记在刘某妻子王某名下,郭某将刘某和王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息。
庭审中,被告刘某认可原告所述事实。被告王某辩称,与原告从未见过,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诉请。王某还提供一份《婚内协议书》,认为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该债务为刘某个人债务,王某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刘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鉴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购房所需,且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情形,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以《婚内协议书》为据,主张由刘某个人承担债务,夫妻之间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余元。(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