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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男,33岁,无业。2012年1月的一天凌晨1点多,被告人刘某伙同宋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河东区某处,以改锥撬玻璃对点火线的手段盗窃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的灰色五菱之光牌汽车一辆。2012年9月的一天凌晨2点多,被告人刘某伙同田某(另案处理)在汉沽区某处,以断线钳剪锁的手段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白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使用解码器解锁、砸、撬汽车玻璃等手段疯狂盗窃六起,盗窃汽车内财物包括现金、书包、手机、照相机、U盘、银行卡、汽车遥控器、计算器、打火机、游戏机、VCD、录放机、汽车轮胎等十多种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另查,被告人刘某被抓后收缴的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的汽车也系被盗汽车,刘某交代系宋某盗窃所得交由其使用的。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检察官释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由于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盗窃罪。正如本案中的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即构成盗窃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刘某的收赃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汽车系宋某盗窃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所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出门在外要注意锁好自己的交通工具,不要给盗窃分子以可乘之机,停车后,在车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以免犯罪分子毁车取物。同时警示大家,盗窃行为害人害己,我们应当通过自身劳动换取报酬,切勿伸出犯罪之手,否则,法律必将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