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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日前报道的“数千盒过期药惊现垃圾堆”一事引起市药监部门重视,该局迅速追查责任单位的同时,就报道提出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予以反馈。截至目前,责任单位的追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随意丢弃过期药品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对报道中提出的上述问题,据市药监局流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药品管理法》对过期药品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但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理。该《规范》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如企业未建立不合格药品或未按药品销毁管理制度要求实施的,监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过期药品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安全?就此,该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过期失效药品在危险废物目录之列,因此过期失效药品应实施无害化处置以确保安全。对于随意抛弃过期药品污染环境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依据现有的药品管理制度,能否查出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对此,该负责人介绍:“根据报道中反映人提供的线索,市局立即责成事发地附近的红桥分局和西青分局对坐落在辖区的所有医药经营单位进行核查,查找责任单位。然而,近一周来,经对辖区内20多个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核查,并未发现与事发现场药品相符合的情况。鉴于此,我们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提供新的线索。”
针对目前本市过期药品的现状,监管部门将有何举措出台?就此问题,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有相应规定,但对老百姓家中储存的过期药品的处理措施缺乏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加之大多数市民对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意识不清,对过期失效药品应无害化处置认识不强,急需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并制定监管措施。 “接下来,我们的工作将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强化责任,开展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强化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按辖区接收老百姓送来的过期失效药品,定期销毁。同时,加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日常管理,使回收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从源头防止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药品不法行为,减少随意丢弃过期失效药品对环境的污染;二是调查研究,探索过期失效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在做好日常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同时,积极探索过期药品回收措施的多样化,充分发挥本市药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的功能,探索并开展通过街道药品安全监管站、乡镇药品安全监管点接收百姓手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可行性,逐步建立设置合理、方便快捷、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服务网络;三是加强宣传,营造人人关心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支持和参与。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同时,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参与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的公益活动,通过开展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使市民自觉清理家庭储备药品,提高市民安全用药意识,消除家庭过期失效药品造成的安全用药隐患,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逐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四是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市场秩序。强化药品经营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药品购销储运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并妥善做好不合格药品的无害化处理。”陈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