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由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抢劫一案由河西法院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经过认真充分准备,通过有技巧地讯问和有力的示证,被告人自乱阵脚,不再坚持之前的供述,改称对于开始参与抢劫的时间已无法记清,更进一步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正确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河西区检察院起诉书对于被告人胡某的全部犯罪指控,做出了上述判决。
2012年9月6日至21日间,被告人胡某伙同陈某等六人(均已判刑)驾驶租来的汽车在天津市河西区、南开区、和平区等地伺机作案,遇单身女性后,持砍刀、棍棒等物拦路抢劫,作案10起,抢得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
本案的被告人胡某是被追诉到案,其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同伙陈某等人均已被判处刑罚。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本案的何磊办案组通过细致查阅案卷后发现,被告人胡某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一口咬定从2012年9月16日开始参与抢劫,2012年9月6日、9月9日两起抢劫并未参与。但是,承办人发现其同伙陈某等六人由于在一个月之内疯狂作案,再加之均生活在静海,对市内环境不熟悉,均无法供述清楚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而胡某到案后距离作案已时隔一年之久,却在供述中表现出对第一次作案的时间、地点等一些细节非常熟悉,反而使其露出马脚。
基于此种怀疑,承办人通过认真梳理同案犯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中对时间、地点的描述,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最终厘清了案件事实,确定了胡某参与抢劫的时间节点,即2012年8月底其中一名同伙退出抢劫团伙后,胡某作为替代者开始加入该团伙,其参与了2012年9月份该团伙的全部抢劫事实。最终,河西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追加两起抢劫事实,以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记者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