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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最近,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始实行职工年金制度,国家也制定了相应办法,鼓励社会扩充补充养老保险范围。但是,很多老百姓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还不熟悉,更不了解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请田处长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田景强:好的。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企业年金。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就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样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缴存的积极性,第二,说说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介绍一下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300%为12780元。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2780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第四,说说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将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缴费和领取环节如何进行个税申报?
田景强: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例如:A公司委托B养老保险为受托人,C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在缴费环节A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C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主持人:网友“激情豪迈”问,我月薪8000元,如果单位为我缴存年金,一个月应该缴多少?
田景强:这位先生2014年1月工资8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32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则只能扣除240元;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许扣除320元,超出的8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如果2014年1月工资2万元,若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551.2元,超出的288.8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主持人:网友“西部蓝天”问,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备?
田景强: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年金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主持人: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期已到,再请田处长介绍一下今年的情况。
田景强:好的。截止3月31日,本市共受理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为131327人,比上年增加30108人,增幅24.5%,为历年增加人数最多一年。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年所得额392.9亿元,已缴税款59.6亿元,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404.1万元。今年年初,本市地税部门共为229.3万纳税人开具241.2万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与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印发工作有效结合,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指南》、《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材料,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并送达纳税人,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同时,对从本市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设定计算公式,自动计算纳税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后,制作了“免填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节约了纳税人时间,提高了自行纳税申报质效。
主持人:今年个税自行申报有什么特点?
田景强:为使该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地税局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送达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统筹部署完税证明的印制、保管、发放、签收等各环节工作,各区县地税局有序开展分送工作。地税部门还利用微信、短信、电话、QQ等渠道,提高告知效率和工作质效。今年,本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最多的前五个行业分别为制造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五个行业申报人数共计7.6万人,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的58.1%;纳税人申报所得项目最多的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人数共计12.4万人,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的94.1%;纳税人较多的群体主要为:企业高管人员、垄断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人员、外籍个人、教育、医疗、科研等领域高级职称人员、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结束后,税务部门将对应申报但未进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和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开展核查,以维护公平的纳税环境。
主持人:网友“中华丽人”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终还需要申报呀?
田景强: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申报办法》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照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时已经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会重复征税。
主持人:网友“ZHGSMING”问,年所得超过12万元年度终了需要自行申报,这个“年所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田景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申报办法自行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主持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田景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需要强调的是,今年税务部门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将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导入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在为居民办理金融业务时,根据纳税人涉税信息采取规避风险措施,甚至停止贷款需求。
主持人:网友“勒夫”说,他曾经遇到被“纳税”的问题,有个单位盗用他的身份证号,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他问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吗?我该怎么办?
田景强:在个税自行申报过程中,有群众举报,我们也确实发现有的单位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申报个税的行为。对企业盗用个人信息进行虚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列支工薪支出的行为,在税收执法中属于偷逃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将对其补缴税款并依法处罚。对纳税人更换单位后原任职单位仍进行虚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出现人为两处工薪所得的依法给予处罚。对被盗用身份证信息的当时人,主管区县地税局在查明情况后,为当事人出具证明,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当事人发现他人盗用个人身份证信息,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持人: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上限,外界一直关注这一新政策,最后请赵总经济师介绍一下情况。
赵家旺:好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市将按照两部委的通知精神,执行落实好这一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降低税负,有助于更好激发小微企业活力,也是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主持人:时间过得很快,我们访谈接近尾声,希望通过这次访谈和互动,使更多的民众了解税收经济,了解新的税收政策,了解税务部门的权力范围,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美丽天津建设,最后,感谢各位嘉宾光临,感谢网友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