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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餐厅为方便食客如厕,竟在其屋顶平台上搭建了两间厕所,由于厕所门直对着一户居民的窗户,引来居民不满,从而被告上法庭。日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餐厅厕所已给原告生活造成妨碍,一审判决被告餐厅业主将两间厕所全部拆除。
赵某是本市和平区某小区居民。据赵某称,一家餐厅屋顶紧邻其所居住房屋的主、次卧室的东向窗户。大约在2012年上半年,餐饮店在屋顶平台上又搭建了两间厕所。该厕所门直对赵某家窗户,相距不足三米,不仅餐厅人员来来往往如厕,且厕所门长期大开致使赵某在夏天根本不能开窗通风,给其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由于餐厅所在房屋系一家食品公司承租的公产房屋,赵某遂将餐厅业主沈某、食品公司及该房屋的管理单位某房管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搭建于上述餐厅屋顶上的两间厕所。
诉讼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沈某拆除了北侧厕所的外墙及马桶,遗留有抽水设施和管道。南侧厕所部分,沈某认为对赵某不构成妨害,因此未予拆除。对此,赵某认为虽然南侧厕所没有开向其房屋窗户,但是厕所仍有异味影响生活,因此坚持要求沈某将搭建的厕所全部拆除,恢复原状。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沈某在经营期间未经批准自行搭建了本案涉诉两间厕所,根据法院现场查看并拍照显示,该两间厕所与原告房屋窗户相距过近,其中北侧厕所门直接开向原告房屋窗户,十分有碍观瞻,应当予以拆除。对于南侧厕所的问题,虽然被告沈某认为厕所门没有直接开向原告房屋窗户,不会对原告造成影响,但实际上如厕产生的异味也会对原告生活造成实际影响。同时因原、被告目前存在的纠纷,该两间厕所的存在势必会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原告原有的生活质量。鉴于以上理由,被告沈某自行搭建两间厕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程度,被告沈某应负有排除该妨碍的义务。对于原告所诉被告某食品公司,因该公司系公产承租人,并非搭建厕所的行为人,故不应承担拆除义务。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于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