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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在杨柳青闹市劫持驾驶宝马汽车的妇女和其4岁的儿子,实施捆绑和勒索。此外,该男子还与两名同伙想绑架其以前老板的儿子,并索取100万元赎金,但在作案过程中被抓获。日前,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曾某系广东省汕头市人。2006年,曾某来到天津。2013年5月,曾某手头没钱了,又没有工作,于是就产生了抢钱的想法。于是在一天上午10时许,他来到杨柳青的商业街中寻找作案目标。晚上7时许,他看见一名妇女领着一个小男孩,准备上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宝马汽车。当妇女和小男孩儿上车后,曾某走过去拉开后面的门,直接坐到了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上。然后他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到了那个妇女的脖子上,实施了劫持。来到了北辰区的一片庄稼地后,曾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把妇女的双手、双脚、眼睛和嘴缠上,准备自己驾车时,车却无法开动,曾某只好给朋友张某打电话,让其来接应。此时,被劫妇女灵机一动,向曾某示意,让她看看车是怎么回事儿。曾某用刀划开了胶带。就在此时,该妇女拼命挣脱手上的胶带,然后推开车门向外跑,但又被抓了回来。这时,张某给曾某打来电话。而被劫妇女趁曾某不注意,跑到公路上,拦下了一辆汽车,让这名司机帮忙。曾某见此情景,劫取了车上1000余元后急忙逃走。
2013年5月至7月间,曾某、张某、丁某经预谋,决定对曾某以前老板的儿子曾某某实施绑架。7月3日,几人经共同商议,确定由丁某假冒务工人员将曾某某骗到偏僻处实施绑架,然后索要100万元赎金,并研究了实施绑架的具体细节。当晚,曾某等准备实施绑架,但因曾某、丁某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而中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截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伙同他人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并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据悉,张某和丁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