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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5月1日起,新《商标法》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商标注册等领域将发生多项重大变化。
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按照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本市工商部门表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本市工商部门将督促辖区内驰名商标企业对商品包装、商品宣传中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主动进行有效整改。对于商品外包装上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应更换符合标准的外包装,数量大、难以更换的,应进行遮盖。
工商部门表示,将准确把握“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政策,提示企业做好商品出货登记记录保存工作,主动配合工商部门检查。要正确理解驰名商标的法律属性,指导企业充分利用驰名商标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记者郭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