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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本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以和平区法院为例,该院2011年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63件,2012年受理381件,2013年受理403件。这些案件普遍存在起诉率高、集团型诉讼增多、涉及行业范围广等特点,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刻不容缓的任务。
劳动争议诉求复杂
和平区法院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三大特点:第一,当事人双方成分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既有国有企业,也有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既有高科技企业,也有制造业及手工传统企业;既有从事工业企业,也有会计师事务所等新兴的中介服务行业。劳动者中,既有从事体力劳动的蓝领工人,也有从事脑力劳动的会计师等白领乃至高管。第二,涉及当事人众多、利益冲突严重。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众多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履行、报酬给付等共同诉讼,且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情绪较激动,矛盾易激化,难于调解,在2011至2013年民一庭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决结案的约占60%。第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复杂,诉求范围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社会保险、医疗费、公积金、档案管理、除名、辞退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各项请求涉及的法律法规庞杂。
劳动关系不稳定较普遍
据和平区法院民庭法官分析,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稳定性不足。这一现状直接影响着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围过窄。目前,我市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城市职工下岗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般劳动者根本无力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根据所受理案件统计,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大多在一年至三年之间,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从而诱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
用人单位“居高临下”
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统一的固定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只能选择签或不签,从而使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失去了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平等协商的权利。此外,用人单位还随意行使解除权。现实中,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成为诱发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原因。本报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于筱江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