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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民郭大爷来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其与某商业银行投资理财的一起纠纷,要求检察院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监督,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解决他的问题。
原来,早在2007年9月的一天,郭大爷去某银行存钱,刚一进门,就被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了一支证券投资基金,说是收益比存款高。经不住劝说,郭大爷就购买了两万元的该基金。到11月初的时候,该基金一直在涨,收益确实比储蓄存款高多了,郭大爷很高兴,让女儿也买了两万元的,并且一直没有赎回基金。可等到2010年12月郭大爷想赎回基金时,却发现该基金下跌了,不仅没有了增值的收益,而且连本金也亏进去很多,于是找银行要求赔偿。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郭大爷:这支基金是属于投资理财产品,应该自负盈亏、风险自理。“我越想越气愤,当初购买基金时他们告诉我说收益会高于存款、稳赚不赔的,现在怎么不承认了呢?找银行百般理论无效,我就将银行以商业欺诈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我购买基金的本金及利息,可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跟检察官说起自己的诉讼,郭大爷仍很气愤。
在耐心安抚郭大爷焦躁的情绪后,检察官认真阅览了购买申请书与合同发现,在这份申购基金业务申请书的开头,有这样一段用黑色、加粗、加大字体予以强调的特别提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请在填表前详阅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免责条款部分也标明:基金以往的经营业绩,不代表基金的未来业绩;基金管理人除尽诚信的管理业务,不负责基金的盈亏,亦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而在某银行出具的购买凭证上,也有着同样的特别提示。虽然销售人员为了销售基金可能存在“只赚不赔”的口头承诺,但由于正式生效的书面合同中并没有这些内容,而且郭大爷在该基金上涨时也予以认可且没有撤回基金,所以他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此,检察官细致地向郭大爷讲述了有关投资理财产品的一些知识,耐心地向其说明我国法律关于认定投资理财合同效力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力的规定,最终说服了郭大爷服判息诉。
检察官建议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做到:认真阅读关键合同条款,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解释;保持良好投资心态,确立充分的风险意识;及时采取风险止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化。尤其老年人用于投资的款项多是用于养老的储蓄,所以老年人在投资时更要多加留心。(记者王赫岩通讯员张璐李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