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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做刑事辩护,签订协议并收取了140万元代理费,最终却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诉讼服务,家属以律师事务所违反承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律所退还140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朱先生起诉称,他与哥哥因涉嫌受贿罪被司法机关羁押,在朱先生取保候审期间,为了给哥哥找一位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某。李某称可以为其哥哥辩护并确保能够先出来,但需要收取40万元律师费。朱先生称,他在不了解律师业收费规定的情况下与该律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并支付了40万元的代理费。后该律所主任李某提出案件复杂需要增加100万元代理费,否则办不成事。朱先生为了哥哥,再次向该律所支付100万元。但该律所并没有办成承诺的事情,且律所主任李某还以工作太忙为由最终未担任朱先生哥哥的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执行后,经朱先生多次催要该律所拒不退还代理费,故起诉要求律所退还代理费140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事务所辩称,由于朱先生的哥哥已经委托了其他两名律师为其辩护,故朱先生同意由该律所另行为朱先生本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实际履行,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律所为朱先生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属于本案之外的其他合同关系。律所声称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对象由朱先生的哥哥变更为朱先生, 140万元律师费视为向朱先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律所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该律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三中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张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