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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十余年间在宁河县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日前,宁河县检察院以该男子及其成员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妨害公务、盗伐林木、敲诈勒索等8项罪名为由提起公诉。昨天,宁河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17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03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开始网罗、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为这些人员安排在其经营的工厂工作、发放工资、配备车辆等手段进行笼络、控制,逐步形成了以张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胡某、赵某为骨干成员,以李某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成员在张某亲自指挥或授意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介入宁河县大北涧沽一带的土地招投标工程,并有组织地进行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诈骗、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盗伐林木、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对该区域内的土地招标、承包进行非法控制并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昨日法庭上,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诈骗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多次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上述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8项罪名,且系累犯,应当数罪并罚。其他各被告人根据犯罪事实亦分别被指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盗伐林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窝藏罪等多项罪名。法院经审理,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何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