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曾在本市轰动一时的大港湿地保护区内非法捕杀东方白鹳等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日前由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涉案四名被告人因犯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年6个月。
洒农药毒死珍稀白鹳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5月10日,本市中年男子王某与滨海新区大港鱼苇管理所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万亩水塘,承包期为2012年5月10日至同年11月15日,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水塘内鸟类。在万亩水塘中,每年均有包括野鸭子在内的很多鸟类栖息生活。2012年10月,王某与刘某等人在万亩水塘中发现死亡的野鸭子,遂萌生在水塘下药捕食野鸭子的意图,后刘某与陈某商议后,首先利用陈某掌握的所谓“用药涂抹小鱼鱼鳃制造药饵”的方法,由刘某、桑某、陈某至万亩水塘下药捕杀。后因捕杀效果不佳,王某与刘某沟通后,经王某与其雇用的打鱼人周某验证后,决定采用在水草上或水面抛洒农药“克百威”(又名呋喃丹)的方法进行捕杀鸟类。由王某、刘某等人分别提供“克百威”,刘某、桑某、陈某等人两次在万亩水塘采取在水面直接抛洒“克百威”农药的方法捕杀鸟类,造成万亩水塘内东方白鹳、天鹅等多种野生鸟类共计118只死亡,天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意见,其中有东方白鹳20只、天鹅1只。事发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毒杀的鸟类均死于“克百威”农药。东方白鹳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天鹅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毒杀的118只野生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四被告人落网均获刑
2012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传唤,王某供述了其伙同刘某等人在万亩水塘下药毒杀鸟类的犯罪事实。随后,被告人刘某、桑某、陈某先后归案。被告人桑某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陈某则系自动投案。2013年2月,为保护野生动物,王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农业服务中心捐款10万元,用于瞭望塔的建设。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杀害东方白鹳参照非法杀害“白鹳”的量刑标准,非法杀害白鹳4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处于主导地位,应认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桑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帮助作用和具体实施的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桑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量刑情节,对四被告人均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桑某、陈某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